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15 15:43:06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导性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3年3月15日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
评价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学院督导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评价原则
1.以德为先。要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第一标准,要求教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实现课程思政与专业教学有机融合。
2.全面覆盖。学院督导听评课要覆盖学院所属课程的任课教师及其所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要覆盖课程教学的全过程。教学院评价应侧重对教师教学的知识更新程度以及课程逻辑体系进行专业判断,要避免出现和校级教学督导评价内容的重复。
3.多维评价。评价内容要考虑教学过程、教师教育能力及水平、教学效果、学生参与度等各方面;评价方法要实施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教师通过撰写教学总结进行自评,学院教学督导组通过分组听评课开展互评。
4.注重个性。教学院评价应根据专业性质、课程特点制定符合自身专业性质和课程特点的评价标准;也应根据不同成长阶段教师的差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确保有针对性的评价教师教学。
5.创新引领。教学院评价要充分汲取和内化专业认证理念,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立德树人思想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等教育理念,重点考察教师教育教学是否正确运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新理念新要求,达成课程目标。
6.持续改进。教学院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价后,并不意味着评价工作的终结,教学院应适时的让教师知道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指出教师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提高教师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评价内容
1.师德师风(20%)。要从教师遵守教学纪律,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从严执教,遵守学术道德等方面综合评价。督导要与学生深入交流,详细了解教师师德师风情况。要将教师课后与学生的交流情况作为师德师风的观测点。
2.教学态度与水平(30%)。要评价教师是否依据专业认证的要求设计课程、实施教学和课程考核,以及是否进行课程的持续改进;要从教师教学的全过程(备课-上课-课后辅导答疑及作业批改-课后反思-课程评价)进行评价;学院教学督导进行听课评分时要从教案、课堂教学实况、课程评价方式、批改作业、课后指导、与学生交流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3.教学效果(30%)。要依据课程目标,逐条评价目标达成情况;要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表现材料(试卷、课程论文或报告、学生作品、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与评价。
4.教学创新(20%)。可依据教师自我总结中对于教学创新情况阐述及实际实施情况,以及教师教改项目立项、发表教改论文、出版教材、教学成果获奖、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等情况,对教师教学创新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各教学院(部)在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时,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将师德师风、教学态度与水平、教学效果、教学创新这四个部分设置为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对各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应提出定量、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评价标准的内涵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各教学院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教学院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须在广泛征求学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集体研究通过。
2.各教学院要按照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每学期初交教学发展中心审核,评价结果于学期末交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创新创业教研室、就业指导教研室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就业指导课程等教师教学评价实施细则。
4.教学院组织实施教学院督导评价,应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营私舞弊、不客观评价、送人情分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5.各教学院组织实施教学院督导评价情况纳入教学院年度考核。
6.各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组织。
四、其他
1.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一并废止。
2.本指导意见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