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6-19 00:16:51 点击数:


校政字〔202423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

(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稿)》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24511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

(修订稿)

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成果适用对象与核定范围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专任教师、教学单位以及教学管理单位和人员在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方面的奖励,且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设教学优秀奖(含教学质量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能手奖、教学奉献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管理奖(含省级优秀教学单位或先进个人奖、专业认证奖、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优秀考点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研究认定的“双一流”项目、“双万”计划项目、平台类项目、个人或团队类项目)、教学论文及教材奖、教学成果奖、教学与学科竞赛奖。

第三条  上述奖项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评选。

第四条  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的以上各类教学奖励予以量化,以分值为单位对教学相关成果进行计分。

第二章 教学优秀奖

第五条  教学优秀奖申报条件

1.申报优秀教学奖的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师德高尚;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治教严谨;积极投身于教学改革研究。

2.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条件:见最新修订的湖南文理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

3.申报青年教师教学能手条件:在青年教师教学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符合青年教师教学能手有关条件的可以授予“青年教师教学能手”称号。

4.申报教学奉献奖条件:师德高尚,品行端正,教风优良,为人师表。淡泊名利,自尊自律,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在教学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度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教学单位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突出,受到同行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好评,在历年的教学考核中获得优良评价。

5.申报教学名师奖条件:从事高等教育十年以上,且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具备正高职称;有一定的学术成就;教学效果一贯优秀;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主持过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研教改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研教改专著或教材。

第六条  对优秀教学奖获得者学校授予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计70分,省级教学名师(含“芙蓉”教学名师)计42分,省级教学能手计14分,省级教学奉献奖计14分。校级青年教师教学能手计7分,教学奉献奖计7分,教学名师计14分。

第三章 教学管理奖

第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和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分项目进行评价,对评价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省级优秀教学单位等称号的,每项计28分;获评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单位)、优秀考点等,每项计14分;获评省级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每人计7分;获评校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单位)称号的,每项计7分。未列举穷尽的比照执行。

第九条  专业认证优秀奖。通过了国家专业认证的专业,每个专业计100分。

第四章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

第十条  获得平台类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含“双一流”项目、“双万”计划项目)立项,每项计60分,其中,需要验收的项目,立项计30分,通过验收评审后,计30分;获得个人或团队类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每项计24分,需要验收的项目,立项计12分,通过验收评审后,计12分;平台类、个人或团队类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费根据文件或学校研究划拨。

第十一条 获得平台类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含“双一流”项目、“双万”计划项目)立项,每项计24分,需要验收的项目,立项计12分,通过验收评审后,计12分;获得个人或团队类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每项计12分,需要验收的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计6分;平台类、个人或团队类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配套建设费根据文件或学校研究划拨。

第五章  教学论文及教材奖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论文及教材奖的计分条件和标准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最新科研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按科研论文和学术著作同等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分。

第六章  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思政,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在本校有两年以上的实践期。

第十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应有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基础,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设立一、二等奖若干名。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4分。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等级计分。国家级特等奖:计1700分,一等奖:计1100分,二等奖:计650分。省级特等奖:计450分,一等奖:计270分,二等奖:计120分,三等奖:计80分。

第七章  教学与学科竞赛奖

第十六条 在全省性(或全国性)各类政府级或国家教指委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学校给予奖励。

1.参加国家级教学竞赛活动的教师,根据取得的成绩给予奖励计分。一等奖:计70分,二等奖:计50分,三等奖:计30分。

2.凡参加省级教学竞赛活动的教师,根据取得的成绩给予奖励。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

3.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比武中,获得一等奖:计7分,二等奖:计1分。

以上教学竞赛如以团队参加,则计分以此为基础上浮30%,团队成员具体得分由团队协商分配,其中第一参赛教师计分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参赛同等奖励得分。

4.学生参加全省或全国高校学生各类政府级重要竞赛活动,根据所取得的成绩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奖励:

1)国家级团体一等奖:计7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25分,优秀组织奖计10分;

2)国家级个人一等奖:计12分,二等奖:计9分,三等奖:计5分;

3)省级团体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18分,三等奖:计9分,优秀组织奖计5分。

4)省级个人一等奖奖励:计7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1分。

5.学校组队参加省级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其他省级体育竞赛项目,根据代表队所取得的成绩对教练员和学生予以奖励:

1)全国团体总分第一名:计70分,第二名:计40分,第三名:计25分;第四至八名:计10分;

2)全国男子、女子团体总分第一名:计40分,第二名:计25分,第三名:计10分;第四至八名:计5分;

3)获得全国单项名次的,另按第一名计11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4分,第四至八名各计2分的标准给予奖励。

4)全省团体总分第一名:计40分,第二名:计18分,第三名:计9分,第四至八名:计5分;

5)全省男子、女子团体总分第一名:计25分,第二名:计10分,第三名:计5分,第四至八名:计2分;

6)获得单项名次的,另按第一名计4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计1分,第四至六名各计0.7分,第七至八名计0.4分的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赛事既设学校团体总分又设男女团体总分的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单项奖励按参与人数多少加以区别,一个项目4人(含4人)以上参与,奖励额度按原标准的1.5倍计;一个项目10人(含10人)以上参与,奖励额度按原标准的2倍计。

6.学科竞赛奖只设团体奖或个人奖的项目,其奖金额度的70%奖给相关指导教师,30%奖给获奖选手;同时设有团体奖和个人奖的,团体奖全部奖给相关指导教师,个人奖全部奖给获奖选手;未设团体奖的奖项其奖励额度按团体奖的50%计算,不另计个人奖。

7.学科竞赛综合成绩在全省院校排名第一者,竞赛组织单位计28分,其中40%奖励给相关指导老师。

8.参加省级以上其他各类重要竞赛活动或统一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秀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评奖程序一般为:个人或单位申请;单位民主推荐或评审推荐;申请者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学校行政研究决定;校内公示;正式下文确定。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的具体评奖办法,以上级或学校正式下发评奖文件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类奖项与学校科技工作奖励统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类奖励及配套标准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报学校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类奖励按照业绩积分的形式兑现,并下拨到各个学院,由各学院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稿)》(校政字〔2021〕68号)即行废止。本条例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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