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03-19 17:16:5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8月)等精神,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与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教育家精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规范教师教学竞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建、以赛促用、以赛促改,通过教学竞赛激发教师教学潜能,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推动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由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综合性教学竞赛的校级竞赛和省赛推选工作。其他教师教学竞赛由参赛教师所属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并需提前向教师发展中心报备,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教学院设立教师教学竞赛工作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参赛教师的选拔、推荐、管理及赛事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竞赛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校内承办单位,确保竞赛组织规范有序。

第三章 参赛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校教龄满一年、承担教学任务、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且一年内未出现教学事故的专任教师均可报名参加校级竞赛。

第七条 承担三年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 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突出;

3. 年度考核和课程教学考核合格;

4. 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参赛对象要求。

第八条 鼓励团队参赛,主讲教师需满足近5年对所参赛课程讲授2轮及以上的条件。近3年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的教师不再推荐参加同类竞赛。

第四章 获奖认定及奖励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的教师教学竞赛包括:

1.A类赛事: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主办的综合类教师教学竞赛。

2.B类赛事: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单项类教师教学竞赛。

第十条 竞赛等级和结果认定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赛事主办机构、赛事层次、赛事范围等予以认定A类或B类赛事,认定结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不予认定的情形

1.未经学校或学院组织、推荐,个人私自参加的竞赛;

2.无正规竞赛通知、规程、奖项设定或表彰文件的竞赛;

3.由非官方机构(如公司)冠名组织的非正式竞赛;

4.有违师德师风或教学规范的竞赛。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1. A类赛事选手奖励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稿)》(校政字[2024]23号):

1)国家级一等奖计70分,二等奖计50分,三等奖计30分;(2)省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3)校级一等奖计7分,二等奖计1分。

2. A类赛事优秀组织奖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稿)》(校政字[2024]23号)中学科竞赛奖励相关条款:国家级优秀组织奖计10 分,省级优秀组织奖计5分。

3.B类赛事的奖励赋分按A类赛事的30%计算。

以上教学竞赛如以团队参加,则计分以此为基础上浮30%,团队成员具体得分由团队协商分配,其中第一参赛教师计分原则上不低于个人参赛同等奖励得分。

第十三条 获奖成绩可用于绩效分配、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同一赛事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竞赛的组织管理。竞赛工作经费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为本单位初赛的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软、硬件支持和必要经费保障,并对初赛中表现突出的参赛教师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教师教学竞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736-7189599   湖南常德洞庭大道3150号 邮编:4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