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15年10月29日
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类专业重要的教学环节,在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教师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为做好我校教育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实习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从事教育事业的志向,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和素质,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学校课程教学、班主任管理工作及了解社会、民情和基层的能力。同时,学校通过教育实习检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性,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实习严格按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学校对教育实习工作进行深度监控,重实习效果,保师生安全,并努力把实习单位建成稳固的实习基地,全面开展合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安排
第四条 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1.学校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教学院分管实习工作的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教育实习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指导实习基地的建设。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分管实习工作的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2.各教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教育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的师范职业技能综合训练和教育见习工作,负责选派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学校,组织、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并与实习学校开展全方位合作。
第五条 教育实习时间安排
1.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八周,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
2.第一周为校内“练兵”时间,用于备课、试讲、微格教学训练、安全与纪律教育等。
3.第二周为见习时间,用于了解实习学校和实习班级情况。在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正式上课和担任班主任的准备工作。
4.第三至七周开展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在教学实习中穿插进行,不单独安排时间。
5.第八周进行实习总结、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综合评定成绩、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六条 教育实习的准备工作
1.组织学生到中等学校观摩公开课、示范课等教育见习活动,使学生初步接触教学工作实际,为学生正式参加教育实习做好准备。
2.对学生进行三字一话、教学语言、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使用的强化训练。
3.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纪律教育。
第七条 实习学校选择
1.实习地点的选择原则上为常德市区以外的区、县中学。
2.实习学校的规模需满足同一年级3个以上的平行班级。
第八条 实习队规模
1.单个实习队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
2.同一专业实行“一校一队”。
第九条 指导老师构成
1.由校内指导老师和实习学校指导老师构成,校内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
2.校内指导教师的安排实行“一人一队”。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教学工作实习
教学工作实习包括以下工作环节:备课、编写教案、试讲、听课、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
教学实习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1.深入钻研教材及大纲,了解实习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生的实际,确定教学目标,明确重点、难点、时间分配和作业布置,认真编写教案,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2.教案经审阅后,要进行试讲。试讲请带队教师和原任课教师指导,讲课时要贯彻启发式原则,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用普通话教学,试讲合格,方能正式上课。
3.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须相互听课,课后要认真开好评议会,以改进各自的教学工作,同时还应主动多听实习学校教师授课。
4.及时批改作业并进行讲评,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有的放矢进行辅导。并认真听取学生对讲课的评价,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学习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活动等)、学会教书育人。
班主任工作实习按照以下要求完成:
1.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熟悉班级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2.按规定的时间下班辅导。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严禁对学生实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班级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原班主任和实习学校,配合原班主任开展家访活动。
3.开展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办好墙报、专刊,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
4.写好班主任实习日记,实事求是地总结班级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包括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改革的情况;研究教育对象的身心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与知能水平及德智体状况;调查乡镇教育状况及改革发展情况等。
社会调查须按照以下要求完成:
1.开展社会调查。实习生应先拟定调查计划,送指导教师或实习学校审批后开展调查研究,并分析整理材料。
2.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真实,要有观点、有典型材料、有分析,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四章 教育实习总结和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教育实习总结
1.最后一周,实习生对自己的教学实习工作、班主任实习工作、社会调查和遵守实习纪律等方面的表现作出总结,写出实习总结报告。
2.实习生填写实习鉴定表,并交由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实习学校负责人及学校带队教师写出评语。
3.教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评定实习成绩。并针对教育实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1.实习指导教师和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教师根据实习学生的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社会调查报告情况,评定实习成绩。其中,教学实习成绩占60%,班主任实习成绩占30%,社会调查成绩占10%。
2.教育实习总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实习生人数的15%以内。
3.学生实习返校后两周内,各教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实习交流和总结,并将实习总结、优秀实习生名单等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与实习生纪律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 1.联系实习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好有关活动,协调和处理实习队出现的各种问题。
2.组织和指导实习生开展教学实习工作。抓好集体备课、课前试讲和课后评议工作,组织好研究课、公开课,全面掌握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生的教学质量。
3.组织实习生制订好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检查班主任工作实习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对实习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实习生遵守实习纪律。
5.协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的评定。组织各实习小组做好个人总结和专题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实习队的总结。
第十六条 实习生纪律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纪律:
1.遵守实习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尊敬师长,爱护公物。
2.听从带队教师指导,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吃苦耐劳。
3.仪表端庄,文明礼貌,为人师表,搞好寝室和环境卫生。
4.不得接受实习学校、学生的礼物,不得私自带学生离校,不得和学生建立不正当的关系,不得开展未经实习学校批准的活动。
凡违反以上纪律者,实习成绩评定作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