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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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5 15:32:09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2年5月5日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促进作用,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的主要作用是依照国家、省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质量标准,对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风状态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及其管理与服务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是“以督促管、以导促长、督导结合,重在指导”,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分别成立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学院教学督导组。委员会是面向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开展工作的常设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
第五条 委员会由基本覆盖学校所有学科的25名左右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教学院教学督导组由覆盖学院所有学科专业的9名左右专家组成,组长由教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由身体健康、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也可聘请获得省级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副教授担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人选由教师自荐、教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申报,经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若所聘专家不能履行其相应工作职责或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将报请学校,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终止其聘任,同时按相关规定递补新的成员。
第三章 委员会职能
第九条 拟定工作计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和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安排。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拟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条 召开工作例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专家督导工作。通报、分析、评价各教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风状态、教学管理。通报学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委员会通过开展教学督导专题调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提供决策咨询。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委员会应积极为学校出谋划策,为教学院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做好信息反馈。对于专家、学生信息员在工作中发现的正面和反面典型、好的经验、异常情况等作出及时反馈,发布检查通报;定期编发《督评简报》。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度对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纳入教学院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专家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课评课。督导专家听课既要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也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教师本人或其单位沟通,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并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所有学校督导专家的听课记录、听课总结每学期上交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查。每位学校教学督导专家每学期听评课不低于30课时。学院教学督评组应实现对每学期学院所属课程听评课的全覆盖。
第十六条 教学巡视。每学期督导专家轮流对学校或学院教学情况进行巡视,随机了解课堂教学和教学设施情况,协助学校或教学院做好期初、期末常规教学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反映,并将巡视记录提交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检查。主要包括:教学院及教研室组织教学研究的活动情况和记录;教师的教学文档(教学大纲、教材、讲稿、教案、课件、教学进度表);课堂教学、实验、集中实习、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各种教学活动和教学环节组织实施情况。专家进行教学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对集体进行的教学检查还应有书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给予指导或建议。
第十八条 督查评估。定期对学校或教学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督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性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参加学校的各类教学评价、评估和教学奖励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咨询指导。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入职专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和教师教学能力精准提升工作,通过教学咨询、听评课、讲座和教学沙龙等方式,对中青年教师进行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条 调查研究。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收集教学信息,及时向教学院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反映课堂教学、教学管理、学风等方面的状态信息,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专题调研,并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督导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学校、教学院相应的教学工作会议,以了解与教学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做到督导工作有的放矢。
(二)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和调研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三)可以在校内外开展各种教学调研活动,并可按程序组织教师和学生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影响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成长的不良因素可以直接向校领导反映。
(五)学校为委员会专家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设备,教学院为学院教学督导组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设备。
(六)学校为委员会专家给予一定的专家补贴,其工作量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考核与登记,其补贴由学校设专项经费列支。退现职专职教学督导,学校不另发补贴。学院教学督导补贴由各教学院统筹、自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督导义务:
(一)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学校或教学院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服务热情周到。
(四)根据学校或教学院工作的要求,对不宜公开的信息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条款若有与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条例一并废止。此条例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