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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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5 15:34:06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2年5月5日
湖南文理学院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学校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学校各单位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或工作极不负责任,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根据教学运行与管理的不同环节,依据责任人岗位性质,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和教学管理类(B)。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申诉与仲裁
第七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认定程序为:
1.自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当日或接到举报、投诉当日起,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教学差错或事故进行查实及认定,期间教学差错或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协助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起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意见,与教学差错或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见面,听取意见。教学差错或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3.调查工作结束,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集体讨论,拟定正式处理文件,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后发布。
4.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将正式处理文件送达教学差错或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1.学校成立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职责为受理教学差错、事故处理的申诉并进行仲裁,成员由学校教务处、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党政督查室、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构成,办公室设在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
2.差错或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本人或所在单位在接到正式处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教学差错和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减轻或撤销处理。
3.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其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人员,学校做出如下处理:
1.对认定为发生教学差错者,学校通报发文,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对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3.对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4.对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者,学校通报发文,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视事故严重程度拟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由学校审定。
5.被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对于由单位集体行为构成责任事故的,视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对差错和事故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或差错一并处理。
6.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对于有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情节者,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8.在教学差错与事故的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循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学校相关部门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涉嫌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学校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结果书面送达学校教务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党政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凡涉及扣发校内工资者,由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扣发;凡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评先的由人事处牵头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发布之后,本办法中的条款如有与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学校及上级部门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
附件1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一、教学差错
教学类
序号 |
差 错 |
1 |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系或教研室教研活动2次及以上 |
2 |
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
3 |
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或使用手机等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 |
4 |
监考时玩手机、与他人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5 |
上课照本宣科,且学生有较大负面反映 |
6 |
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相差20%以上 |
7 |
对课堂纪律不管不问,上课对学生考勤不严,导致无故旷课者达1/3以上 |
8 |
上课或监考期间,着装、打扮、举止不得体,产生不良影响 |
9 |
不及时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或批改量少于学校、学院有关规定 |
10 |
毕业论文(设计)拟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
11 |
未按要求批阅毕业论文(设计报告) |
12 |
试卷格式不符合学校要求,或试卷内容偏离教学大纲 |
13 |
试卷出题量偏少或难度偏易,致使考试时间仅过半就有60%以上学生交卷 |
14 |
试卷评阅出现误判、漏判、统分错误,或登录成绩出错率达3%—5% |
15 |
阅卷未按时、按质完成,或不按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差 错 |
1 |
试卷未按规定逐级审批 |
2 |
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相符但能及时找回且未造成严重影响 |
3 |
因实验教学人员未做好准备工作或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机房、实验室、保管室等致使上课、考试推迟10分钟以内(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
4 |
不按时预订教材或教材漏订、错订 |
5 |
教学课表等不按时审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或出现差错达5处以上 |
6 |
因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教学事故处理的行为或事件 |
二、教学事故
教学类
Ⅰ 级 事 故 |
1 |
在课堂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对国家、社会、单位发表不适言论或传播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内容 |
2 |
侮辱、体罚学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
3 |
酗酒上课 |
4 |
试题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
5 |
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中重伤及以上后果,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重大 |
6 |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或对作弊现象听之任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群体作弊现象 |
7 |
监考人员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协同考生作弊 |
8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不完成学校的教学工作 |
9 |
因试题严重错误或者失当,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
10 |
将成绩给予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或未参加考试或考核的学生 |
Ⅱ 级 事 故 |
1 |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学期课程教学内容一半以上 |
2 |
不认真备课,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与实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
3 |
酒后上课 |
4 |
旷课、旷监考、擅自停课、擅自提前结束课程且未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
5 |
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6 |
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中轻伤,或造成较大公共财产损失 |
7 |
因失误造成试题泄密 |
Ⅲ 级 事 故 |
1 |
非特定课程,上课时简单以视频文件等代替上课 |
2 |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学期课程教学内容达三分之一 |
3 |
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
4 |
多人监考的考场监考人员同时迟到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
5 |
授课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或有多次明显知识性错误,学生负面反应强烈 |
6 |
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替上课 |
7 |
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缺损并造成不良后果 |
8 |
评卷出错率在5%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
9 |
请无关人员代阅试卷 |
10 |
教研活动无故一学期内缺勤在规定次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
11 |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成绩,或登录成绩出错率在5%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
12 |
不认真准备实(试)验,导致学生无法按计划进行实(试)验 |
13 |
指导学生见习、实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
14 |
擅自提前结束见习、实习工作 |
15 |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
教学管理类
Ⅰ 级 事 故 |
1 |
因其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
2 |
相关人员在试题审批、传送、交接、保管、印制、发放过程中故意泄密 |
3 |
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
4 |
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出具虚假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 |
5 |
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调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6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
7 |
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毁坏学生原始成绩记录、试卷及学生信息数据等档案材料,影响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
8 |
故意隐瞒或拖延处理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9 |
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Ⅱ 级 事 故 |
1 |
因其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小范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影响教学进程 |
2 |
在试题审批、传送、交接、保管、印制、发放过程中,相关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 |
3 |
擅自调整学生专业 |
4 |
擅自向学生派购或推销教材、书刊、教辅等资料 |
5 |
未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将教学专项经费挪作他用,影响正常教学、实习和学科、专业建设 |
6 |
丢失或毁坏学生原始成绩记录、试卷及学生信息数据等档案材料,造成不良影响 |
7 |
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连续两学期不按计划开出有关课程,影响培养方案的正常执行 |
Ⅲ 级 事 故 |
1 |
未按规定根据培养方案下达学期教学任务或课程安排异动未履行审批手续,影响正常教学 |
2 |
学期开课计划制订与审核出错达10处以上,影响正常教学 |
3 |
因安排不当造成课表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4 |
考务安排出现错误且未及时解决 |
5 |
试卷印刷、分装出现错误且未及时解决并造成一定影响 |
6 |
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成绩,未能妥善解决 |
7 |
未按规定按时完成教材征订与发放任务 |
8 |
教材征订与发放出错,出错率在5%以上 |
9 |
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更换教材 |
10 |
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教学工作相关材料并影响后续工作 |
11 |
未按要求将教学管理材料整理归档并影响正常工作 |
12 |
因实验教学人员未做好准备工作或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微机室、实验室、保管室等致使上课、考试等推迟10分钟以上(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
13 |
教学时段内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
14 |
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
15 |
教学基本设施与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 |
16 |
教学基本设施接报修通知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其职责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17 |
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验收、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
附件2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表
当事人 |
|
当事人所在部门 |
|
事发时间 |
年 月 日 |
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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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
异常情况 |
情况说明: 调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责任人 所在部门 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