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听评课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5-13 15:41:36 点击数:


校政字〔202240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听评课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听评课制度》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255


湖南文理学院听评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了解掌握我校课堂教学状况,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通过相互听评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听评课人员及听评课次数

第二条 专任教师听评课次数

1.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10节;

2.助教在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的同时,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8节;

3.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6节;

4.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4节。

第三条 管理干部听评课次数

1.主管教学工作和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5节,其他校领导每学期总时数不少于4节(其中1节思政课)。

2.教务处、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6节。

3.教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6节,教学院其他负责人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4节。

4.有关职能部门(宣传部、人事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学工部、团委、校工会、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负责人及其他双肩挑和双身份人员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3节。

第三章   听评课范围

第四条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可以进行听评课。

第四章  听评课要求

第五条 听课人员根据学校课表确定听评课的课程和时间,原则上听评课人员在听课前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学校课表随机听课,或参加学校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集中听评课活动,或参加教学院安排的观摩教学活动,或依据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选听课程。

第七条 听评课人员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好听课记录的各项内容。每次听课后要就该课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教学环境等进行评价,并择机反馈给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第五章  听评课结果应用

第八条 学校将各级干部及教师听评课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于每学期期末将听评课情况汇总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定期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优良教风、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一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学督评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13日印发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736-7189599   湖南常德洞庭大道3150号 邮编:4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