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新任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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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4 15:44:52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新任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3年5月24日
湖南文理学院
新任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切实提高学校新任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培养对象为学校新入职的下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1.应届毕业生;
2.新调入学校工作、具有初级职称的;
3.新调入学校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此前未从事过高校教育工作或从事高校教育工作未满2年的;
4.其他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
以上人员包括专任教师、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人员、从非专任教师岗转入专任教师岗的人员、附属医院承担有临床教学任务的医护人员。
二、职责分工
新任教师培养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与教学院共同管理与执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以及考核工作,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学院负责新任教师的“传帮带”、指派导师负责指导。
三、培养方式
(一)入校培训
入职培训旨在让新任教师了解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校机构设置及学科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等,入校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内容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岗前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
(三)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旨在确保新任教师尽快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全面提升其在教学设计、课程教学、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与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经综合考察参训学员平时表现、片段教学评价、课程考试成绩和跟岗实习情况的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新任教师经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方可独立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四)导师传帮带
教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教学院、系或教研室等学习共同体建设,建立与持续完善“传帮带”机制。教学院应对新任教师指定导师,并签订新任教师指导协议。指导教师需按照教学院关于新任教师业务培训的有关要求,对新任教师进行传、帮、带,指导期限为1年。
1.导师遴选。所在教学院应给每位新任教师配备一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教学院确定指导教师后上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位导师不得同时指导2人以上(不含2人)新任教师。
2.导师职责。每学期至少要求指导的新任教师讲授6学时课程,并对其授课效果与情况做出具体分析与评价。指导新任教师参加教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科研管理等工作,指导新任教师参加各种课题立项申报。指导期终了时,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协议提交一份指导新任教师的工作总结。
3.每年由教学院根据要求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教学院按照《湖南文理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校政字﹝2023﹞9号)给予指导教师课时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津贴,并由教学院重新确定指导教师。
(五)教育实习
进校的第一学期,除具有连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的新任教师外,其余新任教师均应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分为课程教学实习、教学管理实习、实践技能实习。
1.课程教学实习。新任教师需跟岗实习听课10学时;在实习期内,所在教学院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教学任务,但总学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0学时。
2.教学管理实习。凡新任教师,均按实际工作需要,协助院系参与教学科研管理、学科专业建设等实践,累计期限不少于1学期。
3.实践技能实习。新任教师实践技能实习由导师指导,在各学院所属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无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在见习期内须到校外参加专业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考核及要求
1.新任教师培养期为1年。由教学院提出新任教师培养总体目标,指导教师负责制定新任教师培养计划,确定新任教师基本工作任务,经教学院审核批准上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考核期间,新任教师根据明确的工作任务提交一份教学科研工作总结,指导教师给出评价意见,连同听课笔记等佐证材料一起交所在教学院审核、存档,作为新任教师培养考核的依据。
3.新任教师培养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与所在教学院共同负责。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培养期1年,期间不能独立主讲课程;2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再继续聘任其为专任教师。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